长江安庆段主要河流航道整治及规划情况 昨从长江航道局获悉,今年长江干线武汉至安庆段将开展6米水深的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影响环境评价已于20日公示。 长江干线武汉至安庆段上...
昨从长江航道局获悉,今年长江干线武汉至安庆段将开展6米水深的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影响环境评价已于20日公示。
长江干线武汉至安庆段上起天兴洲长江大桥、下迄安庆皖河口,全长约386.5公里。目前河段内多为弯曲或微弯的两汊或多分汊河道。根据《长江干线航道治理建设规划(2016-2020年)》,该工程已被列入“十三五”长江干线航道建设重点项目之一,整治后有望稳定航槽、增加航道水深、拓宽航道宽度。
工程将主要对罗湖洲、沙洲、戴家洲、牯牛沙、鲤鱼山、张家洲、东北、马当、东流9个滩段实施航道整治,总投资501479.98万元,施工期30个月。
第一条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财政部以(87)交河字110号文颁发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1)交工字474号文《关于调整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以及交通部(91)交工字474号文《关于调整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以及交通部(91)交工字935号文《关于加强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属国家规费,是按照“谁养护、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向在长江干线上航行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下称缴费人)征收的用于长江干线航道维护管理的专项经费,作为事业费纳入预算内管理。第三条 航养费(除支干、支干支直达运输应缴部分外)由长江航道局负责征收。其所属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执行航养费的征收、结算和检查。未受该机构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航养费。第四条 所有缴费人,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航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第五条 航养费的征收范围是:
(一)凡在长江干线上航行的国内船舶(包括汽车渡,火车渡,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交通船等)及竹木排筏;
(二)航行在长江干线上的港、澳、台船舶和外籍船舶;
(三)长江干线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第六条 下列船舶免征航养费:
(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捕鱼、钻探、测量、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勘查、教练、体育活动、农业生产非经营性运输的船舶。但当这类专用船舶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及具有营业性质和营业收入时,应按规定征收航养费;
临时用来执行非经营性的救护、防洪、抢险任务的非本行业的船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在执行上述任务期间免征;
(二)专门用来整治、维护和管理长江干线航道的船舶,港航监督艇,打桩、起重、挖泥船;
(三)城(镇)区内营运的对江客渡(不包括短途客渡)船;
(四)经交通部核准免征的船舶。第七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按下列费率标准征收:
(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6%征收;
(二)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按船舶功率、定额载重吨择大者计征,每千瓦每月征收4.08元或每载重吨每月征收3.00元;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征,每载重吨每月征收1.00元;
(三)江海、海江直达运输船舶,按照(一)款的标准征收其长江干线段的航养费;
(四)对难以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船舶,按其载重吨、客位、千瓦,比照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
(五)竹木排筏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计征;
(六)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航养费按交通部(83)交河字486号文《关于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征收长江航道养护费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物价局交工发(1992)788号文《关于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执行。第八条 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依法对在长江干线上进行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的船舶进行航养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三)对违反《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和本细则的缴费人按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建立船舶航养费档案和缴费卡,实行航养费缴纳年度审验制度,核实新增、租赁、报停、报废船舶的航养费缴纳情况。第九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持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航养费征稽专用船舶和车辆的标志,按交通部交运发[1992]1204号文《关于统一全国水路运政、航道管理专用车、船标志和设施配备的通知》执行。第十条 各级征稽机构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征收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第十一条 长江干线航养费由长江航道局统一管理,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和挪用。
一、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战略意义。
长江全长6300公里,是我国东中西交通的大动脉,也是连接东中西部经济联动发展的“黄金纽带”。2003年全国GDP总量11.67万亿元,长江经济带的七省二市占45%,是我国经济最发达,也是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地区之一。因此,进一步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不仅可以进一步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是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区域统筹发展,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1、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水运成本低、污染小、基本上不占用土地,因此,加大水运在我国运输上的比重,走节能型经济增长道路,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需要。
2、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是加快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西部地区的开发和发展,除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和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支持外,关键是要降低生产运输成本。其中,长江水运具有运载量大,运输成本低的天然优势。因此,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是加快西部开发建设的关键抓手。
3、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是促进长江流域东中西部联动发展的需要。一是可以改善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二是有利于中部地区的迅速崛起。三是有利于东部长三角地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为中西部地区提供更好服务。
4、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是长江流域沿江城市共同利益的需要。一是将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的高速增长。二是将促进沿江综合运输大通道建设,有助于长江流域形成综合交通节点性枢纽城市。三是将进一步促进长江沿岸港口功能布局的进一步优化与完善。
5、加快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将带动长江流域造船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6、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是上海建设中的国际航运中心更好地为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需要。
二、长江“黄金水道”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江“黄金水道”肩负着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重任,但黄金水道的作用仍未得到充分的发挥。长江的水量为莱茵河6倍,但运输量仅为莱茵河的1/6,长江航运的作用效能大约只有莱茵河的1/40。目前,制约长江“黄金水道”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主要有:
1、船舶非标准化,船型、机型复杂,呈现先进船与落后船、大型船和小型船、高速船与低速船并存的格局;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性能良好的干支直达、江海直达的新型运输船舶稀缺。
2、航道总体上仍然处于天然航道状态。目前长江干线航道总体上已呈两头深、中间浅,两头通、中间堵的状况。长江上游航道目前的标准较低,湾窄浅险、滩多流急。三峡工程建成后库区航道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但库尾回水变动区出现了新的阻航问题,仍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要求。
3、港口功能单一,结构不尽合理,影响了航运效率的提高。
4、支持保障系统的设施与装备水平较低。尤其是信息化和公共信息数据库、行业管理信息网络的建设仍处于前期工作阶段。
5、管理水平较低,经营服务不规范,集装箱运输信息化管理水平低,目前长江沿岸港口大都未完成港航EDI 平台建设,严重影响集装箱运输效率的发挥。
三、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的核心,是要加强航运设施标准化和航运服务标准化的建设。
1、航运设施标准化建设的重点是集装箱船舶标准化的建设。进一步整治长江“黄金水道”的关键是标准化建设。其中集装箱船舶标准化建设是航运标准化的核心,应成为当前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抓手。
2、加快长江航运服务标准化的建设。长江“黄金水道”建设除了要强化航运硬件设施建设之外,还必须强化软件服务建设,形成现代化标准化的长江航运服务体系。其中,提高“通关”效率是核心内容。
四、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的关键,是要建立长江“黄金水道”的利益共同体。
长江“黄金水道”的振兴与航运体系的建设,横跨诸多省市的不同行政区划,关键是要形成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利益共同体,共同参与,合作开发,才能做好长江“黄金水道”这篇大文章。目前以长江流域29个城市市长经济协调会为基础,长江流域经济的合作正在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建立长江“黄金水道”利益共同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长江“黄金水道”利益共同体的宗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发挥长江流域各省市的优势和特色,形成联动发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格局,不断拓宽合作领域,逐步形成利益共同体框架。
2、长江“黄金水道”利益共同体的合作原则。一是市场主导。二是开放公平。三是优势互补。
3、长江“黄金水道”利益共同体的合作领域。一是加快长江航运标准化设施建设的合作。二是共同建设长江“黄金水道”现代物流业。三是联合合打造数字“黄金水道”,共同推动长江流域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四是共建长江流域投资与贸易促进机制。
4、形成长江“黄金水道”利益共同体的运作机制。长江“黄金水道”建设要顺利推进,需要利益共同体各方通过创新,建立一种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机制,以机制创新为抓手共同推动长江流域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1)政府层面的合作推进机制。建立“2+29”长江“黄金水道”区域合作推进机制,即在国家交通部、发改委指导下,以目前长江沿岸29个城市市长经济协调会为基础,建立沿江城市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形成“2+29”联席会议机制。并形成建立专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2)企业层面跨省市合作促进机制。即以产权为纽带,组建跨省市的港口、码头、航运企业联盟。鼓励长航、民生、长发等长江流域大型企业集团,进一步在长江流域实施跨省市投资发展。
(3)市场层面的导向机制。发挥交通部上海航交所的功能与作用,推动长江航运市场发育;建设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平台,引导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长江流域的中西部地区。
(4)社会层面的服务机制。通过长江流域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推动长江“黄金水道”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合作。一是共同建立长江航运业资信评估平台。二是合作建立长江航运信息中心。三是建立长江流域投资促进会。四是充分发挥长江技术经济学会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五是形成长江流域开发区战略联盟。
(5)开展长江“黄金水道”保护的合作与研究。在共同开发利用长江“黄金水道”作用的同时,加强长江的环境保护。一是通过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遏制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二是合作开展三峡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研究工作;三是逐步置换出长江沿岸污染严重的企业;四是合作推动环保科技的研究,探索保护长江环境、改善长江水质的新技术与新方法。
五、长江“黄金水道”建设需要中央支持的相关政策。
1、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应列入国家发展战略。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是我国科学发展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浦东开发开放的龙头战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战略的具体体现,建议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的发展规划。
2、由交通部、发改委牵头制定长江“黄金水道”发展规划。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涉及多个国家专业管理部门和长江流域的多个省市,其建设开发需要统一规划。建议由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牵头,研究制定长江“黄金水道”发展规划。
3、建立长江“黄金水道”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据调查目前长江水系的有关中央和地方管理机构3000多个。对此,应借鉴国际经验,实行全流域管理。建议由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牵头,建立长江水系管理综合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所存在的问题。
4、加大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投入,加大航道疏浚力度。对于涉及长江航运发展的财政、税收、投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建议减免航养费、船港费、运管费,航道部门、海事部门、运政部门的经费由财政拨款解决;取消中央航运企业的客、货附加费等。
5、加强立法工作。我国已经有《民航法》、《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但是却没有《航道法》和《水运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快立法步伐,推动长江“黄金水道”的有序开发。
主要完成人:王 战
组长:孙福庆 吴修艺 周贤行
成员:徐 诤 陈一川 曹金喜 叶东辉 周 嵘
姚伟福 储 海 吴 瑛 张维竞 刘 骁
完成日期:2005 年1月
引用链接: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干线航道的管理和养护,保证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进一步发挥长江航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宜宾至浏河口长江干线航道上航行的下列船舶(包括排筏),除第三条另有规定者外,应当缴纳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一) 国营、集体专业水运企业的船舶;
(二) 企业事业单位、军政机关的船舶;
(三) 个体船民(联户)的船舶。第三条 下列船舶免征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一) 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捕鱼、钻探、测量、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练、体育活动的船舶;
(二) 工程船舶;
(三) 客渡船舶;
(四) 经交通部、财政部共同核准免征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船舶。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指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不免征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第四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3%征收;
(二)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 , 按船舶马力、 定额载重吨中大者计征,每马力(或载重吨)每月征收1.5元;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征,每载重吨每月征收0.5元。第五条 江海、海江直达运输船舶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营业性运输船舶按长江干线段运费计征;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按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办法计征。
支干、支干支直达运输的船舶,航道养护费由起运地的航运(航务)管理部门按本地区规定和全程运费一次计征;干支直达运输的船舶,航道养护费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本办法规定和全程运费一次计征。第六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除支干、支干支直达运输应缴纳部分外),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征收。第七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作为事业费收入纳入预决算管理。第八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航道的养护和管理。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不缴纳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单位除追缴费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执行本办法发生争执时,必须先按征收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交通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各类船舶不得因缴纳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而提高运价。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由交通部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7年3月1日起施行。
五个不发生,力争不发生严重旅客滞留、积压现象,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不发生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现象,不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三个提高:进一步提高道路水路运输组织能力、应急保障能力和文明优质服务能力。两个展现:展现现代司机文明行车,展现现代交通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保安全、促稳定,加强行业管理”会议精神,长航局决定在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开展为期6个月的长江航运“喜迎党的十八大 再创安全新业绩”活动,全力打造“平安长江”。活动目标是做到“五个不发生”,即不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及以上群死群伤事故及重大船舶污染责任事故,不发生长江干线航道严重堵塞或断航的责任事件,不发生三峡、葛洲坝船闸因设备故障等造成的停止运行的责任事件,不发生内部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有影响的上访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长江航运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确保航道船闸畅通有序,确保长江航运行业和谐稳定。为此,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将重点开展好“打非治违”、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汛期百日安全等六方面的专项行动。
(一)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是推进生态文明航道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体现了新的价值取向。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形式,切实加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深入广泛地开展环境保护日、节能宣传周、能源紧缺体验日等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引导职工树立保护长江航道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把生态文明理念内化为职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要大力开展生态文明航道宣传活动。利用内外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长江航道的生态优势,我局建设生态文明航道的决策部署、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果,以及长江航道涌现现出来的热爱生态、保护生态的先进典型,向社会持续推介和展示长江生态文明航道的良好形象。要加大“绿色航道、畅通服务”文化品牌的创建力度,突出品牌的生态优势,推出系列服务措施,加强品牌的营销,彰显长江航道文化的绿色特征,努力打响长江生态文明航道的品牌。
(二)优化航道建设规划
长江航道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长江航运的基础和前提。实施航道建设开发首先要珍惜每一寸航道资源,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调整规划布局,促进航道资源利用的集约高效,给自然留下更多的修复空间,给子孙留下一江碧水、两岸青山、鸟语花香、鱼虾满江的美丽母亲河,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节约发展,充分掌握和利用长江航道的自然演变规律,把航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与河势控制结合起来,与生态平衡结合起来,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结合起来,加快推进航道系统治理。一是要积极开展航道通过能力及生态航道建设等重大课题研究,统筹考虑航道建设、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既要考虑沿江经济发展的需求,又要考虑长江航道的生态承受能力,科学确定航道的可开发利用度以及各河段航道的最佳建设标准,据此调整“十二五”规划实施和制定“十三五”规划。二是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的前提下,以中游荆江河段治理为重点,继续加快航道系统治理,提高建设速度,扩大建设规模,确保到2015年提前实现2020年规划建设目标,进一步增强长江航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竞争力,使长江航道绿色、高效、节能、环保的比较优势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能力较好适应长江水运和沿江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带动交通运输系统和沿江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
(三)加快航道转型升级
转变发展方式是实现长江航道科学发展的主线,也是建设生态文明航道的关键。我们要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科技创新,推动航道转型升级,努力促进长江航道由劳动密集型向创新驱动型和技术管理服务型转变。转变发展方式关键在于建设数字航道、智能航道,这也是建设长江生态文明航道的最大亮点。通过建设智能航道,一是可以尽量减少航道整治工程的同时提高航道通过能力,从而避免了工程建设对长江生态的影Ⅱ向。二是可以使船舶科学配载,合理选择航线,减少单位货运量的燃料消耗,有效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三是可以提高长江航道服务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减少管理消耗和管理成本,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建设。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快长江数字航道和智能航道建设,积极研发应用3.0版电子航道图,确保到2015年全面建成数字航道,初步建成智能航道,从而为建成生态文明航道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建设生态绿色工程
当前长江航道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发展不足的问题,建设生态文明航道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加快建设,提高航道通过能力。在长江上实施建设工程必然会对长江的生态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
首先要严格做好航道工程建设的环评和防洪论证等工作,尽量减小航道工程建设对长江生态的影响。建设项目工程费用预算中应保证生态恢复所必需的费用,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其次要加快生态整治技术创新。要切实加强生态工程的理论研究,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合理节约材料和资源的新技术,使航道整治工程不仅满足强度、稳定、安全、耐久度的要求,而且充分考虑对生物、环境的影响,既实现整治工程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实现环保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是实施环保施工。积极采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和新材料,积极推广生态护坡等新技术,实现工程防护、景观塑造和环境保护的统一,避免或减少对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改变和破坏,最大限度地保护工程周边的环境,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营造“人水和谐”局面。 (五)全面促进资源节约
一是实施低碳养护。要通过加快航道维护管理的转型,用现代化的技术、现代化的装备,尽量减少长江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等各项活动对生态的影Ⅱ向。要加强航标新能源、新材料、新结构的研究,加大太阳能一体化航标灯的推广应用。大力开展环保疏浚技术、环保节能型船舶研究和推广应用,重点加大航道维护和工程疏浚船舶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减小航道疏浚施工对生态的影响。
二是狠抓节能减排。加强节能管理,认真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制定合理的能源消耗指标和定额,签订节能承包合同,大力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创新船艇节能方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航道生产的能耗稳步降低,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指标。抓好节能项目储备和申报,积极申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大力减少船舶污染排放。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标准,组织船舶污染物排放普查,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技术改造和检查维修,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排放,杜绝超标排放。加强老旧船舶等报废处置工作,及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具和设备。在船舶建设垃圾回收等配套设施,逐步杜绝船舶直接倾倒排放生活垃圾。
三是推行节约办公。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压缩会议经费,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改进文风,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积极倡导低碳办公、绿色办公,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绿色节能产品;提高职工节约意识,教育职工从小事做起,节约每一张纸、每一度电、每一滴水,严格办公用品采购、领取、使用等管理,逐年降低各级机关人均综合能耗。
(六)加强航道生态环境保护
保护航道生态安全是建设生态文明航道的必保底线。建设生态文明航道必须有效防范航道生态安全风险,及时妥善处置航道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维护航道生态环境安全稳定,避免重大航道生态危机。一是要提高航道管理与保护的能力。要建立健全航道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积极推进航道立法,促使《航道法》早日出台,以法律规范与约束人们的行为,依法保护航道生态安全。要依法对涉水工程、采砂、船舶和岸线等实施有效管理,严格涉水涉航建筑物技术审查,督促涉水涉航建筑物科学合理选址,尽可能避开水生物繁衍栖息地、航道生态脆弱或敏感地区,减小工程建设对河势稳定和航道演变规律的不利影响。要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对非法采砂、超吃水等各种破坏航道生态环境的行为等进行惩处,有效保护航道和岸线资源。二是要提高自然灾害防控能力。要科学制定预案,有效应对极枯水位、特大洪水、极端气候以及滑坡等自然灾害,及时恢复航道条件。三是要提高航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航道应急打捞能力建设,建造一批应急打捞船舶和设备,对长江干线沉船、沉物特别是危化品及时进行打捞,有效防止水上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生态灾害危害和社会影响。
(七)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保护长江航道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长江航道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要开展航道生态监测工作,加大长江航道生态保护的力度,当前应尽快将节能环保和生态的指标纳入长江航道文明建设责任制和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机制。建设生态文明航道涉及到多个涉水部门,必须加强与环保、渔政、水利、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联系,就长江的整体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综合利用问题进行密切沟通、真诚合作,努力使长江的开发利用能够统筹兼顾防洪、发电、环保、水生资源保护和航运等各方利益,使长江真正成为水资源综合利用最好的典范之江。为此,我们耍率先行动和示范,在各项工作特别是航道建设和维护管理中,要严格执行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主动考虑其他部门的关心和关切,展示长江航道负责任行业的形象。同时,要切实加强沟通联系,阐明长江航道的利益和立场,争取其他部门对建设生态文明航道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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